当前位置:首页 > 科技博览 > 科技热点 > 正文

大数据的确权

发布时间: 2024-04-05 15:27:5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规 ]

首先,大数据的确权需要明确确权主体和确权客体。毫无疑问,确权的客体就是收集整理所得的数据,而确权主体的认定较为困难。

一方面,大数据的权利主体相关者有数据创造者、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以及数据使用者。与之对应的是汗水原则、创造者归属原则、最佳利用者原则和效益原则这几种认定标准,具体使用哪一种标准来认定大数据的权利主体难以产生定论;另一方面,数据经过层层分享整理和分析挖掘,其价值不断增加,随着这样的环节持续增加,数据的创造者对数据的控制一步一步减弱,控制者、处理者与使用者的身份则逐渐集中。无论大数据的权利主体如何界定,确权的最终目的都是对权利主体形成保护,使得为数据载体付出劳动的主体的权利更加被重视。

其次,大数据既然可以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成为一项具有商品属性的交易物品,那么它的价值一定是能够可靠计量的。数据不可能凭空出现,它必须是人为的或者是由人工智能创造而出的。这是数据产生的方式,那么如何具体利用数据,将它变成商品呢?物品在成为商品的过程中,一定会有“加工”这一步骤。小到一枚苹果,需要经过采摘、筛选、装箱等操作才会流入市场;大到一辆汽车,需要经过零件生产、组装、测试、运输等环节,才能供我们在4S店或经销店进行挑选。

如何体现“大数据”这个名词中的“大”呢?一两个符号是数据,一两个人的信息是数据,但是它们都无法被称为大数据。大数据代表的是海量信息,从它的定义就可以看出:大数据,又称巨量资料,是指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目前主流的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收集、处理、整理成为帮助企业做出经营决策的资讯,而“收集、处理、整理”的过程,就是大数据所经历的“加工”。

对于大数据而言,收集的过程更是整个“加工”环节的重点。既然大数据的规模如此庞大,普通的主流软件工具无法进行处理,那自然也无法通过传统的人工轻松收集,这时我们就需要借助各式各样的机器设备。

对于机器设备这样的固定资产,在使用的过程中会产生折旧,我们可以将折旧的价值计入大数据获取的成本中。这样一来大数据的价值就可以理解为人工创造的价值和生产资料折旧价值的综合体。

微信截图_2024040214463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