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开放政府运动,我国政务数据开放起步较晚。2008年5月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规定政府信息中“予以公开”的范围,这与国外立法中“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做法有所不同。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该《纲要》明确“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培育新兴业态,助力经济转型”等主要任务。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纳入除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以外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要求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并研究建立促进企业登记、交通运输、气象等公共数据开放和数据资源有效流动的制度规范。
2021年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对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提出明确要求,提出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
同时,政务数据资源开放被写入我国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强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规划和纲要,要求扩大基础公共信息数据安全有序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