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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基本标准

发布时间: 2021-02-08 13:34:2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规 ]

危险化学品分类主要根据的有:《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13690-2009201051日起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又称紫皮书)、《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

l 基于《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分类。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主要是针对危化品的主要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共8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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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类  爆炸品。

本类化学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

a. 临界温度低于50 ℃,或在50 ℃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4 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b. 温度在21.1 ℃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 kPa,或在54.4 ℃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 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 ℃时,雷德蒸气压力大于275 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81。

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不高于63 ℃的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易燃固体系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自燃物品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系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

有机过氧化物系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第6类  有毒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 50 ≤ 500 mg/kg;液体LD 50 ≤ 2000 mg/kg;经皮肤接触24 h,半数致死量LD 50 ≤ 1000 mg/kg;粉尘、烟雾及蒸气吸入半数致死量LC 50 ≤ 10 mg/L的固体或液体。

第7类  放射性物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 × 104 Bq/kg的物品。

第8类  腐蚀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 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 ℃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 mm/年的固体或液体。

对于未列入分类明细表中的危险化学品,可以参照已列出的化学性质相似,危险性相似的物品进行分类。

l 基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分类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按照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进行分类。GHS是由联合国出版的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在2002年12月召开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及标签制度专家委员会首次会议上,通过了第一版GHS文件。2003年7月,联合国正式出版第一版。该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讨论GHS的相关内容,每两年更新一次,目前最新版本是2019年的第八修订版。其目的是通过提供一种全球统一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标准,以及统一的危险性公示制度来表述化学品的危害,提高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同时减少对化学品的测试和评估,促进国际化学品贸易便利化。各个国家可以采取“积木式”方法,选择性实施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GHS危险种类(class)和类别(category)。目前GHS制度已将危险化学品扩充为29大项(新增退敏爆炸物),我国危险化学品确认原则依旧只包含28大项,是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害(16类)、健康危害(10类)和环境危害(2类)三大类,28大项81小项,即表示化学品含有这28大项危害中一项或多项危害时则为危险化学品。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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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适用的化学品(物质、其稀释溶液和混合物)范围包括工业化学品、农用化学品以及日用化学品。以下物质不在实施范围:

(1) 化学废弃物。

(2) 烟草及其制品。

(3) 食品、药品、化妆品。

(4) 化学制成品(已形成特定形状或依特定设计制造的产品,且在正常使用时不会释放有害物质)。

(5) 在反应器中的或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化学反应的中间产品,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的分类和标签,法律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但是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仍适用。

GHS建立协调的危险信息公示,包括标签和化学品数据说明书((M)SDS)。该化学品数据说明书需要包括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综合安全信息,包括化学品危险性信息、作业场所暴露途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建议及有效识别和降低使用风险的信息等。目前,欧盟、美国、日本、中国等国相继实施GHS。

l 基于《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分类

危险货物的分类主要基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橙皮书)及其衍生文件,包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和《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其主要针对运输环节,强调短期危害性。我国危险货物的确认原则主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2268-2012)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其技术内容与TDG保持一致。《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是按照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将危险品分为9大类,具体如表2:

表 2 危险品9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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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包含物质和物品且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危险化学品仅包含化学物质。例如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应用很广泛的化学品,具有较低的毒性,长期接触对人体有害,因此是危险化学品。但MDI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会与水份发生反应,生成不溶性的脲类化合物并放出二氧化碳,粘度增高,不会造成明显的危害,因此未列为危险货物。

需要注意的是,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大部分是一致的,但有一部分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货物,部分危险货物也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各自有几百种不属于对方的品种。例如锂电池、蓄电池、火柴、汽车安全气囊等属于危险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